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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市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01 来源:市卫健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黄昌军代表:

您在市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为特殊人群申请计划生育补助的建议》第39号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和市民政局对您提出的为未有生育史,但通过合法途径抱养了小孩的人群申请计划生育补助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育补助问题

(一)现有政策规定情况

经与您沟通,您为特殊人群申请的计划生育补助的准确名称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根据《四川省卫健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之一是“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您提及的特殊人群因未有生育史,不符合现行奖励扶助对象要求,暂时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二)政策争取情况

1.相关群体摸排情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未有生育史,但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特殊人群约400余人,这些特殊人群均未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2.上级主管部门回复情况。近年来,我局在工作中也多次收到未有生育史人群要求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反映,并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争取,但由于计划生育扶助政策是由四川省卫健委统一制定,目前未有变动,只能继续按川卫规〔20221号文件执行。考虑到未有生育史人群的实际情况,我局也将继续为这部分特殊人群发声,争取尽快将他们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特困补助问题

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规〔20221号)第四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综上,未有生育史,但通过合法途径抱养了小孩的人群,其子女依法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不符合享受特困政策的条件。若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民政局将及时执行相应的政策。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广汉市卫生健康局

                              2025722

(联系人:许敬华,联系电话:13508022966,联系地址:广汉市金雁街道银川路16号,邮编:61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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