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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9号意见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21 来源:综合执法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文培理代表:

您在市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建筑垃圾处理的建议》119号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建筑垃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垃圾处理机制,加强统筹,可由相关部门定期集中收集清运至建筑垃圾处理场,同时协调处置企业适当降低处理费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2024年下半年,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印发了《广汉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广城乡治办[2024]8号),综合执法、发改、交通、住建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广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广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两年行动工作方案》,我市建筑垃圾处理机制已初步建立健全。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问题验收销号工作;住建、交通、水利、自规等部门负责落实管辖领域内的建筑垃圾监管主体责任,属地镇政府落实建筑垃圾日常巡查和问题整改工作。通过2024年的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我市基本实现了建筑垃圾消存量、防增量的工作目标。

按照广汉市人民政府十八届40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我市于2019年将全市范围内建筑固废物集中处置权和运输权、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特许经营权授予广汉市弘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各镇工程施工项目需与弘源公司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处置因施工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各镇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农户翻建装修房屋或农业设施建拆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若成分为渣土、砖瓦、混凝土块等惰性材料,且经检测无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风险的,可优先用于本镇辖区内低洼地或村镇道路路基回填;若成份为装修垃圾,或者间杂有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住建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要求,以机械分选+人工辅助的方式进行分捡,分捡出的可燃烧物与生活垃圾一并由市环卫所运输至德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其余无污染的惰性材料仍用于回填。若各镇建筑垃圾数量较大且回填富余,应当统一收纳至指定区域规范堆存,由镇政府与弘源公司签订运输处置协议后再运输至广汉市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处置。

因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告 2024年第1号)范围内,政府部门无权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进行价格制定。弘源公司按照特许经营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并收取相关费用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应由签约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运输处置价格并签订协议。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建筑垃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附件:建筑垃圾处置流程图

垃圾处置流程图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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