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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9-11 来源:市水利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陈川代表:

您在十九届人大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河道旁设置垃圾转运点的建议26号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关于在河道增设垃圾转运点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一、违反河道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垃圾转运点可能被视为妨碍行洪或污染水体的设施。

 2河道管理条例第一条要求河道管理以保障防洪安全、维护生态功能为首要目标,垃圾转运点的建设和运行可能与此冲突。

 3《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生态敏感区设置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垃圾转运点存在渗滤液、垃圾散落等污染河道的风险。

二、 防洪与行洪安全风险

1阻碍水流转运点的构筑物或堆放垃圾可能侵占河道行洪断面,影响汛期泄洪能力。

2堤防安全:垃圾转运车辆频繁通行可能破坏堤防结构,增加安全隐患。

三、 生态环境污染风险

1水质污染:垃圾渗滤液可能直接或间接排入河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重金属超标等问题。

2生态破坏:垃圾堆放可能破坏河岸植被,影响水生生物栖息地。

四、 城市规划与用地冲突

1红线限制:河道管理范围属于水利部门管控的区域,禁止非水利设施建设。

2功能不符:垃圾转运点需靠近居民区或交通干线,而河道周边可能缺乏配套道路或远离垃圾产生源,导致运输效率低下

五、 替代方案

1现有设施覆盖:通过优化其他区域的转运点布局解决问题。

2重新选址:选择距离河道一定缓冲距离(如50米外)且符合防洪标准的区域。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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