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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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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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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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