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显示不完整、脱落等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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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显示不完整、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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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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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显示不完整、脱落等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