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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综合执法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等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经营中的歌舞厅等场所,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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