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适老版
智能问答
旧版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领域分类 / 城市综合执法 / 城市管理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正文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10-10 来源:综合执法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第三十九条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