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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发布时间:2025-08-14 来源:综合执法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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