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位置:首页
/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领域分类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正文
发布时间:2025-07-07
来源:市交通局
点击量:
【字体:大中小】【打印】
分享: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