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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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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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7
来源: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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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