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承运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的;(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三)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四)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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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运输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承运车辆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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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7
来源: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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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承运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的;(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三)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四)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