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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10 来源:市应急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德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广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汉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行业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市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德阳市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同时,要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示牌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选取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等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牌要列明有奖举报受理渠道、奖励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判定标准等事项,并公布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受理电话,让群众清楚如何举报、举报什么、怎样获取奖励等。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且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鼓励、支持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并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

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套用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大范围或无差别举报的,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材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并举报本行业内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者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对履行安全生产评审、验收、评价、隐患排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在受理部门接到相关举报事项前已排查出隐患并开展治理的,或者已向监管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或者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

(七)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未提供明确的证据材料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原则上采取银行卡转账方式领取。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举报人放弃奖励:

(一)通知举报人后,举报人明确表示无需奖励的;

(二)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自举报事项处理完成之日起60日内始终无法联系举报人告知有关事项的;

(三)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既不提供有效银行账户又不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举报人申请奖励时提供的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在同一时段同一人对同一类型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复举报,且符合第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当合并处理,作为一个举报事项办理并发放举报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一般事故隐患和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对重大事故隐患额外追加1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5%;对举报化工、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高危行业领域的从业人员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举报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生产企业,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经监管部门查实后未作经济处罚但直接关闭该企业的,每案奖励举报人10万元。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应对所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基本真实性负责,不得谎报、虚报,更不得恶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同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财务和账务管理、绩效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等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安办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市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直接核实处理的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十条  申报使用市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奖励资金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妥善保存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受理、核查处理、资金申报审批的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条  已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的市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原渠道保障,不得申报使用市应急局举报奖励资金,其资金使用管理各项工作由本部门自行负责。

第四章  办理流程

二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市民服务热线热线电话12345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或者部门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

(二)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移送其他单位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进行移送

(四)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核查举报时,因举报内容情况复杂、涉及相关领域专业技术问题等情况可以聘请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撑

(五)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六)负责举报调查的部门应当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案件归档工作。

二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进行汇总,根据本办法或本部门举报奖励的相关文件提出拟给予奖励的金额,填写《月度举报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1、《广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申报审批表》附件2,本部门举报奖励制度制定的《申报审批表》作为《月度举报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后通过党政网或交纸质资料至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安办。根据各部门提交的汇总表,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安办应在10日内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并将有关行业领域举报奖励情况通报给市级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领取奖金。

第二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

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汉市安办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市安办依法依规研究决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广安办〔20243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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