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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湖建材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

发布时间:2025-07-25 来源:市应急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2025年6月23日,德阳市常态化隐患诊断我市四川新湖建材有限公司时,发现:未对物料转运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未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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