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水
气等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水气等价格优惠政策,市发改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水气等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均可于2025年6月16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广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广汉市汉口路二段 102号,邮编618000)
2.电子邮箱:1578298948@qq.com
3.联系电话:0838-5222509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水气等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水气等价格
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
为保障我市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推动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增强低收入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水气等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德市发改价管〔2025〕6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水气等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广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广汉市内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优惠政策
(一)燃气政策。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每户每月减免前3立方米用气量。
(二)水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每户每月减免前5立方米居民用水量和相应污水处理量。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每月免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优惠方式
供水供气企业及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原则上在收费环节直接免收优惠金额,因客观实际原因难以实现的可采取“先收后返”方式。
四、部门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制定价格优惠政策,协调各部门做好政策的落地落实。
市民政局负责每月向属地供水供气企业及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对象名单,做好政策宣传,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了解相应的低收入群体是否享受到优惠政策。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每月向属地供水供气企业及城市管理部门提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做好政策宣传,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了解相应的低收入群体是否享受到优惠政策。
市住建局按职能职责负责督促供水供气企业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市水利局按职能职责负责督促供水企业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代收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优惠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各供水供气企业要对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优惠对象实行“免申即享”。采取“先收后返”优惠方式的,应尽量做到当月收当月返,确有困难的至少每半年返还一次优惠金额。“一户一表”用户原则上直接返还至优惠对象水气账户,“合表用户”可由企业主动返还其银行账户。供水供气企业严禁泄露优惠对象个人信息。
(二)对用户信息未匹配及信息有问题的,由民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进行核实,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反馈给供水供气企业。对于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居住地址享受优惠政策。德阳市内跨县域居住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根据低收入群体基本信息表中居住地址信息,推送给居住地民政、农业农村部门,按居住地享受政策。
(三)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协调解决工作落实中发生的问题,做好价格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
(四)本通知价格优惠政策系按德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相关政策文件的优惠方式和标准参照制定。
(五)市外企业在广汉市内提供供水供气服务的,也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月*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原价格优惠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主体为水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企业。执行期间,国省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