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只,其中1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2 检验依据
表1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结构 | 进气口连接和尺寸(手轮外径、手轮宽度) | GB 35844—2018 |
2 | 出气口连接和尺寸(软管连接接头外径) | GB 35844—2018 | |
3 | 过流切断安全装置 | GB 35844—2018 | |
4 | 气密性 | GB 35844—2018 | |
5 | 关闭压力 | GB 35844—2018 | |
6 | 出口压力 | GB 35844—2018 |
注1: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4.如果所抽样品可调时,应采取措施固定可调杆或旋钮,使其保持抽样时状态,可采取封条或漆封等方式。
5.抽样时应现场获取额定出口压力、额定流量、产品分类并在抽样单上备注。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