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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的通知 川医保办发〔2025〕19号

发布时间:2025-08-15 来源:市医保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相关要求,支持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方便参保职工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调整全省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省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由职工或其委托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

二、各地医保部门和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做好调整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宣传,畅通生育津贴申领查询渠道,为参保职工和参保单位提供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情况查询服务,推动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渠道将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情况反馈至参保单位

三、本通知自20259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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