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查处广汉市优筑天府城小区内违法建设函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科技局、广汉市中岭燃气有限公司、广汉市自来水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汉供电分公司:
广汉市优筑天府城小区8-1-0101、10-1-0101、14-1-0101、18-1-0104、19-1-0104房屋业主分别在其房前花园修(搭)建建(构)筑物。
经广汉市自然资源局认定上述5户业主修(搭)建的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构)筑物。依照《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查处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水电气供应和接入手续。”
针对上述5处房屋,请市自然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手续;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汉市自来水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自来水供应和接入手续;请市经信科技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汉供电分公司不得为其办理电供应和接入手续;请广汉市中岭燃气有限公司不得为其办理燃气供应和接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