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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广汉市韶山路五段99号金雁·铭座小区22栋2单元31楼2号业主在其房屋平台处修(搭)建建(构)筑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2 来源:综合执法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经查,广汉市韶山路五段99号金雁·铭座小区222单元312号业主,在其房屋平台处修(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未经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

依据《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构)筑物或使续。请以上业主(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相关违法建(构)筑物。

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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