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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汉市金雁雁溪园小区业主违法建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来源:综合执法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经查,广汉市金雁•雁溪园小区 14-2-2-2号、19-1-3-1

号、31-3-3-2 号业主,分别在其房屋露合处、楼顶处修(搭)

建建(构)筑物的行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

依据《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查处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水电气供应和接入手续。”请以上业主(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相关违法建(构)筑物。

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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