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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01 来源:司法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第一更好发行政行政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人民和国政复议法《四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政复与应诉在审复议发现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将件线移送政执法监督,并开展行政执法监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规定政执括行行政、行政强制、行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政执应当法公正当法必纠的原则保证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政复与应诉在审复议发现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政执法监督案件线索:

(一)行政执法文书不范的;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三)执法程序存在瑕或不当的;

(四)作出行政行为事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五)未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

)行政执法存在违不作为的;

)行政执法为明显不合理、裁不当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规章规定的。

第六政复与应诉告知线索的作出复议决定后三个工作日提出拟告知案件线索的意见,并写《案线索表》(见附件)一式两

第七审查知案线的,与应诉人员应当在《案件线索》上签字,并照所材料清单将政行为违法相关材料送行政法监督

第八条政执案件线及相料后,应当签收确认。

政执展执,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向行政机函询,求行政机说明况。

第十行政有必以采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调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料;

(二)询问行政法机关有关员、行管理相对人其他相关人员,并制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定条件的社组织行鉴定评估检测、勘;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行政施行督过,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限的,可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范围内及时以协

第十行政督事重大或者公民、法人和其组织重大利的,行执法监督应当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十行政法或政行处理,依照《四川省行政执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执

第十本规定自印发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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