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执法监督股,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发现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行政执法监督股告知案件线索:
(一)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三)执法程序存在瑕疵或不当的;
(四)作出行政行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
(五)未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
(六)行政执法存在违法不作为的;
(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合理、裁量不当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六条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告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告知案件线索的意见,并填写《案件线索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第七条经审查同意告知案件线索的,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线索表》上签字,并按照所列材料清单将行政行为违法相关材料移送行政执法监督股。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股收到《案件线索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签收确认。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股决定开展执法监督的,应当就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函询,并要求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股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股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