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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三水镇委员会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8 来源:三水镇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中共广汉市三水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三水镇委员会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村(社区)

《中共三水镇委员会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已经镇党委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印发。

 

中共广汉市三水镇委员会

2024430



中共三水镇委员会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镇党委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和《中共德阳市委工作规则》《中共广汉市委工作规则》《中共广汉市委常委会会议事决策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高举旗帜、向党中央看齐。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带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增进群众感情,顺应群众期待,切实肩负民生之责,深入实施民生工程,让群众更多更公平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德阳市委和广汉市委新部署、新要求,坚持1237总体思路及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建设成德同城先行融合区,为建成四川省县域经济发展强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广汉打下坚实基础。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求真务实。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镇党委根据党委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德阳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持续用力正风肃纪,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不断好转。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七)组织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德阳市委和广汉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以及中央、省委、德阳市委和广汉市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部署我镇贯彻落实措施。

(八)研究决定召开镇人代会等重要会议及有关事项;对拟提交镇人代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九)审议党委重要文件和党委委员代表镇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定以党委名义上报广汉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审议党委三重一大事项。

(十)对全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定期听取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等重点工作汇报事项,就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每季度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广汉市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十一)大额度资金使用:2万元及以上非经常性财政资金支出。 

(十)听取辖区内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十)对各党组织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广汉市委报告。

(十)对应当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下级党组织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十)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十)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委会会议议题,根据镇党委近期安排和议题收集情况拟制会议方案,经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审核报党委书记审定。根据审定的会议方案,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党委委员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十)对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以文件报送党政办审定。其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按程序进行公示。

二十)对经镇党委确定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通知议题提交人员准备议题材料。

(二十)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报告、规范性文件类会议材料,经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同意,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送党委委员阅悉。

(二十)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四、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

(二十)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十)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十)中层干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列席党委会会议。列席有关议题的人员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经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审核报党委书记确定。

(二十)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简要汇报事项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提出解决办法建议;党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讨论中,党委书记不首先发言定调,应在认真全面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党委书记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事项实行票决制,进行投票表决。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二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党委委员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二十)干部任免和违纪处分议题,由纪委、党政办及相关部门按干部工作公开的程序和规定办理。

(二十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制发

三十)党委会会议由党政办专人记录和起草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审核报镇长、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

(三十)会议纪要印发党委书记、镇长、财管所所长。

六、会议记录规范

三十二)会议记录内容全面完整党委会议记录包括标题、会议组织情况、会议内容和结尾四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是会议记录的有机整体,要全面完整地记载清楚,不得随意取舍。

1.标题即会议名称。例如:三水镇党委第XX次党委会

2.会议组织情况。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等。要写清楚每人的姓名、职务,缺席者应注明原因。

3.会议内容。包括会议议题(议题需严格按党委运行规则确定),主持人讲话内容,汇报人姓名及汇报内容,与会人员发言、讨论情况,决议事项等。

三十三)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1.会议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尽可能完整地记下发言者的原话,忠实于发言者的原意,客观地记载会议情况,真实地反映会议的内容和全过程,不得任意增删和改动,特别是关键词语不能走样。记录要突出重点,有详有略,重要的内容和发言要详记,不重要的或与会议无关的可以略记或不记。

2.会议记录一定要表达准确,层次清楚,语句通顺,字迹工整,不能产生曲解和疏漏,更不能支离破碎,言不及义,挂一漏万,丧失依据作用。对会议内容、讨论发言情况及会议过程、决议等要力求准确,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发言、对关键问题、有争议问题的发言,更要准确记下原话。对没有听清楚或发言者表达不清楚的,不能凭主观想象任意推断,应找有关人员和发言者本人进行核实。

三十四指定专人记录党委会议。党委会议记录人员一般为中共党员,应挑选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熟悉业务、有做好会议记录能力的同志担任。记录人员要自觉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一丝不苟做好记录,并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记录人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换。

三十五规范党委会议记录本。党委会议记录本专本专用,不得与其他会议记录混用。

三十六妥善管理党委会议记录。党委会议记录是本单位研究重大事项的文字依据,须妥善管理。会议结束后,根据需要可以在保持原意的基础上对会议记录进行整理,如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整理人、审核人要签名。会议记录本不能涂改、增删,更不能随意销毁,用后及时归档,每年底组织盘点。

七、党委会会议决策落实  

(三十)党委会会议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党委会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由党委会会议决定。

(三十)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个人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3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共三水镇委员会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三委发〔2022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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