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三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
经研究,现将《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汉市三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以下简称“三水公墓”)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广府办〔201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水公墓,是指为户籍在三水镇的公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墓地存放设施,三水公墓地址为三水镇国防村七组。
第三条 安葬三水公墓墓穴的,收取墓穴成本费和管理维护费。墓穴成本费一次性收取,管理维护费按年收取,首次收取管理维护费按至少10年起缴纳。墓穴成本费和管理维护费按区域实行差异化收费。
(一)八卦墓区的单墓墓穴成本费900元/个,管理维护费80元/年;双墓穴成本费1000元/个,管理维护费100元/年。
(二)花草树葬墓区的单墓墓穴成本费900元/个(含墓碑盖),管理维护费80元/年;双墓墓穴成本费1500元/个(含墓碑盖),管理维护费100元/年。
(三)壁葬墓区的单墓墓穴成本费900元/个(含墓碑盖),管理维护费80元/年。
(四)扩建墓区的单墓墓穴成本费900元/个,管理维护费80元/年。
墓碑由逝者亲属自行刻制,不另收取刻碑费用。
第四条 三水公墓对特殊人群减免部分费用。
(一)城乡特困人员安葬,收取单墓墓穴成本费400元/个,免收管理维护费,原则上安葬至壁葬墓区。
(二)城乡低保人员安葬,经逝者亲属提出申请批准后可只收取单墓墓穴成本费400元/个,管理维护费40元/年(免收1年管理维护费),原则上安葬至壁葬墓区。
(三)高新区征地拆迁人员安葬,收取单墓墓穴成本费400元/个,管理维护费40元/年(免收1年管理维护费),原则上安葬至扩建墓区。
(四)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人群,结合实际情况在相关费用方面予以减免,切实减轻特殊群体家庭负担。
第五条 三水公墓收取的相关费用,先存入镇财政往来账户,按年度结算上缴市财政局。
第六条 具有三水镇户籍公民死亡后需安葬至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实户籍。三水镇户籍村(居)民离世后,其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三联单(派出所兼章)、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村(社区)开据《三水镇公益性公墓办墓介绍信》,村(社区)需通过三水派出所协助核实逝者为三水镇户籍信息后,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签字、盖村(社区)公章确认。
(二)选定墓位。逝者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持《三水镇公益性公墓办墓介绍信》到镇政府职能股室或墓区选取墓位,签订《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使用墓穴确认单》。
(三)协议缴费。根据逝者亲属或法定监护人选定的墓穴规格,对应相应的收费标准,镇政府与逝者亲属或骨灰安放人签订《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使用协议》,并开据《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缴费通知单》。逝者亲属或骨灰安放人凭《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缴费通知单》《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使用协议》到三水镇财政办公室缴纳墓穴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镇财政办公室开据加盖财政专用章的收据。
(四)安葬入迁。逝者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在缴费后7天内入园安置骨灰,安葬仪式简办,刻字墓碑使用墓位上原大理石卧碑,不得另行竖碑,不得改变墓区原貌,禁止建造豪华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对三水镇境内已存在的老坟,因工作原因确需后迁入三水公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现场核实。需要迁入三水公墓的老坟,由墓主亲属到墓主所在村(社区)开据《三水镇公益性公墓办墓介绍信》,墓主亲属、村(居)民小组组长、村(社区)干部三方共同到原埋葬地点现场确认,并留存有明显参照物的确认图片,在核实墓主的相关信息后,墓主亲属在《三水镇公益性公墓办墓介绍信》上签字按手印,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签字、盖村(社区)公章确认。
(二)选定墓位。墓主亲属持《三水镇公益性公墓办墓介绍信》到镇政府职能股室或墓区选取墓位,签订《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使用墓穴确认单》。
(三)协议缴费。根据墓主亲属选定的墓穴规格,对应相应收费标准,镇政府与墓主亲属签订《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使用协议》,并开据《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缴费通知单》。墓主亲属凭《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缴费通知单》《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使用协议》到三水镇财政办公室缴纳墓穴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镇财政办公室开据加盖财政专用章的收据。
(四)安葬入迁。墓主亲属在缴费后7天内入园安置,安葬仪式简办,刻字墓碑使用墓位上原大理石卧碑,不得另行竖碑,不得改变墓区原貌,禁止建造豪华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五)回填平整。老坟迁入三水公墓后,原墓穴需回填平整,由镇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的职能股室于迁坟30天内到原址核实,取证留存。对没有回填平整的将依法处理。
第八条 禁止在墓区搞封建迷信活动,文明低碳祭扫,提倡鲜花祭祀。严格管控火种进入,不得在墓区焚烧香蜡纸钱、燃放爆竹等,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消防安全,如因火种带入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严格维护墓区秩序,坟前花圈等祭祀用品,保留7天后将统一清理,进入墓区不得损坏各种设施,车辆有序停放。
第十条 禁止购买“活人墓”,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禁止非法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位、墓穴。对在公墓管理、使用、维护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从严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安葬情况,须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墓使用年限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届满如未予修订或废止的,本办法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