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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8 来源:三水镇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广汉市三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

经研究,现将《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汉市三水镇人民政府

                 2024719   

 

 

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以下简称三水公墓)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广府办〔201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水公墓,是指为户籍在三水镇的公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墓地存放设施,三水公墓地址为三水镇国防村组。

第三条  安葬三水公墓墓穴的,收取墓穴成本费和管理维护费。墓穴成本费一次性收取,管理维护费按年收取,首次收取管理维护费按至少10年起缴纳。墓穴成本费和管理维护费按区域实行差异化收费。

(一)八卦墓区的单墓墓穴成本费900/个,管理维护费80/年;双墓穴成本费1000/个,管理维护费100/年。

(二)花草树葬墓区的单墓墓穴成本费900/个(含墓碑盖),管理维护费80/年;双墓墓穴成本费1500/个(含墓碑盖),管理维护费100/年。

(三)壁葬墓区的单墓墓穴成本费900/个(含墓碑盖),管理维护费80/年。

(四)扩建墓区的单墓墓穴成本费900/个,管理维护费80/年。

墓碑由逝者亲属自行刻制,不另收取刻碑费用。

第四条  三水公墓对特殊人群减免部分费用。

(一)城乡特困人员安葬,收取单墓墓穴成本费400/,免收管理维护费,原则上安葬至壁葬墓区。

    (二)城乡低保人员安葬,经逝者亲属提出申请批准后可只收取单墓墓穴成本费400/个,管理维护费40/年(免收1年管理维护费),原则上安葬至壁葬墓区。

    (三)高新区征地拆迁人员安葬,收取单墓墓穴成本费400/个,管理维护费40/年(免收1年管理维护费),原则上安葬至扩建墓区。

     ()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人群,结合实际情况在相关费用方面以减免,切实减轻特殊群体家庭负担。

第五条  三水公墓收取的相关费用,先存入镇财政往来账户,按年度结算上缴市财政局。

第六条  具有三水镇户籍民死亡后需安葬至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实户籍。三水镇户籍村(居)民离世后,其属或法定监护人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三联单(派出所兼章)、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村(社区)开据《三水镇公益性公墓办墓介绍信》,村(社区)需通过三水派出所协助核实逝者为三水镇户籍信息后,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签字、盖村(社区)公章确认。

(二)选定墓位。逝者属或法定监护人持《三水镇公益性公墓办墓介绍信》到镇政府职能股室或墓区选取墓位,签订《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使用墓穴确认单》。

(三)协议缴费。根据逝者属或法定监护人选定的墓穴规格,对应相应的收费标准,镇政府与逝者亲属或骨灰安放人签订《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使用协议》,并开据《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缴费通知单》。逝者亲属或骨灰安放人凭《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缴费通知单》《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使用协议》到三水镇财政办公室缴纳墓穴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镇财政办公室开据加盖财政专用章的收据。

(四)安葬入迁。逝者属或法定监护人在缴费后7天内入园安置骨灰,安葬仪式简办,刻字墓碑使用墓位上原大理石卧碑,不得另行竖碑,不得改变墓区原貌,禁止建造豪华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对三水镇境内已存在的老坟,因工作原因确需后迁入三水公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现场核实。需要迁入三水公墓的老坟,由墓主亲属到墓主所在村(社区)开据《三水镇公益性公墓办墓介绍信》,墓主亲属、村(居)民小组组长、村(社区)干部三方共同到原埋葬地点现场确认,并留存有明显参照物的确认图片,在核实墓主的相关信息后,墓主亲属在《三水镇公益性公墓办墓介绍信》上签字按手印,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签字、盖村(社区)公章确认。

(二)选定墓位。墓主亲属持《三水镇公益性公墓办墓介绍信》到镇政府职能股室或墓区选取墓位,签订《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使用墓穴确认单》。

(三)协议缴费。根据墓主亲属选定的墓穴规格,对应相应收费标准,镇政府与墓主亲属签订《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使用协议》,并开据《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缴费通知单》。墓主亲属凭《三水镇公益性公墓缴费通知单》《三水镇公益性公墓使用协议》到三水镇财政办公室缴纳墓穴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镇财政办公室开据加盖财政专用章的收据。

(四)安葬入迁。墓主亲属在缴费后7天内入园安置,安葬仪式简办,刻字墓碑使用墓位上原大理石卧碑,不得另行竖碑,不得改变墓区原貌,禁止建造豪华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五)回填平整。老坟迁入三水公墓后,原墓穴需回填平整,由镇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的职能股室于迁坟30天内到原址核实,取证留存。对没有回填平整的将依法处理。

第八条  禁止在墓区搞封建迷信活动,文明低碳祭扫,提倡鲜花祭祀。严格管控火种进入,不得在墓区焚烧香蜡纸钱、燃放爆竹等,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消防安全,如因火种带入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严格维护墓区秩序,坟前花圈等祭祀用品,保留7天后将统一清理,进入墓区不得损坏各种设施,车辆有序停放。

第十条  禁止购买活人墓,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禁止非法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位、墓穴。对在公墓管理、使用、维护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从严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安葬情况,须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墓使用年限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届满如未予修订或废止的,本办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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