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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收养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市民政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一、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是否可以单方收养?

不可以。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哪些?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包括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具体根据医生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合判断。

三、如何理解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情形包括:生父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四、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五、公民发现弃婴如何处置?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通报,依法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一律由公安机关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六、遗弃婴儿或拐卖儿童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也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私自抚养是否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国内公民私自抚养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本人捡拾或他人捡拾的被遗弃未成年人,尽管在生活中对孩子进行了照顾,但因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或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而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私自抚养人与被私自抚养的未成年人之间并没有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受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保护,例如遗产继承、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

八、私自收留抚养未成年人的户籍登记与收养登记是否挂钩?

办理收养登记是在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登记与户口登记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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