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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1 来源:市商务经合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2025年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正式印发

2025年全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自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实施。根据实施细则,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旧乘用车并在四川省内购买新乘用车,同时完成旧乘用车转让登记和新乘用车注册登记,给予一次性补贴。实施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视为新能源乘用车,挂其他汽车号牌的视为燃油乘用车。转让旧乘用车是指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的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的所有权,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购买新乘用车是指个人消费者在四川省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燃油乘用车新车,取得四川省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注册登记手续。补贴对象须同时满足:转让的旧车所有人、购买的新车所有人和置换更新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位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转让的旧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购买的新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根据实施细则,按照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价税合计金额的8%给予补贴(四舍五入取整到十位数)。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关于2024年政策衔接,实施细则明确,对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转让登记手续、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项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项证明,同时转让的旧车和购买的新车符合《四川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或《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的个人消费者,纳入2025年汽车置换更新政策支持范围,按2025年标准补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记者了解到,提交补贴申请采用线上办理方式,申请人通过“懂车帝”、云闪付App进入“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申请页面填报申请材料。置换更新平台2025年2月17日0时上线,接受申请人提交补贴申请材料。《2025年四川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2025年全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自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实施。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

据了解,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四川省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不予补贴)。实施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补贴对象须同时满足报废的旧乘用车所有人、购买的新乘用车所有人和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位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乘用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报废的旧乘用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购买的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根据实施细则,对报废符合上述补贴范围规定条件的旧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符合上述补贴范围规定条件的旧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值得关注的是,就2024年政策衔接实施细则进行了说明——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的旧乘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和购买的新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可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相应报废的旧乘用车和购买的新乘用车应符合《通知》有关要求。

据悉,提交补贴申请采用线上办理方式,主要有两个途径:手机端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4个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 此外,《2025年四川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也于昨日正式印发。近日,四川省商务厅等7部门印发了《2025年四川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5〕38号)有关要求,2025年延续实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协同推进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期限:2025年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实施期结束即止。二、补贴对象和标准:(一)补贴对象: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在省内交售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须含蓄电池组,以下简称旧车)并换购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二)补贴标准:按购买的新车销售发票中价税合计金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对交售报废老旧锂离子蓄电池旧车并换购合格铅蓄电池新车的,额外再给予100元的补贴。补贴资金四舍五入取整到十位数。每位消费者仅限补贴1辆新车。新车销售发票中价税合计金额为扣除各类促销优惠,由个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旧车残值由个人消费者与销售主体或回收主体商定,不计算在补贴内。鼓励享受补贴的个人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三、新旧车辆要求:用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旧车交售日期以回收证明上的回收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新车销售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四、申报审核流程:(一)个人信息填报。个人消费者登录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按提示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上传个人身份证件照片或扫描件。(二)交旧售新。个人消费者到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以下简称销售主体)交售旧车、购买新车。销售主体在全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填报旧车及蓄电池有关信息、新车销售有关信息,上传旧车车架号、蓄电池编号、旧车全貌和新车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销售发票等图片或扫描件。销售主体按个人消费者应享受的补贴金额,向其收取扣减补贴和残值价格后的新车销售价款,并将收到的旧车车牌(如有)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对2025年1月1日至服务平台上线之日期间购买了新车、后续交售了旧车的个人消费者,由新车销售发票开具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在服务平台上补登记相关申请材料,并及时规范向个人消费者发放补贴资金。申请补贴的所有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在服务平台上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发生退货情形的,销售主体应按照个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原路返回”方式进行退款,并在服务平台上作相应处理,如已收到补贴的,应及时退回补贴资金。(三)回收处理。销售主体应按照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收到的旧车及其蓄电池、车架等部件。旧车的车架、废铅蓄电池、废锂离子蓄电池须交给有资质的电动自行车回收主体(以下简称回收主体)。回收主体在服务平台上对接收到的旧车车架、废蓄电池等有关信息进行确认,并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做好废铅蓄电池、废锂离子蓄电池等部件的回收、处理相关工作。尤其是废锂离子蓄电池,应严格按照标准流程进行规范拆解,防止发生爆炸事故。销售主体收到、回收主体回收的旧车及车架、蓄电池等部件不得流入二手市场、改装黑作坊和骗补。(四)补贴审核和发放。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补贴申请材料,及时对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进行汇总,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兑付补贴资金,每月兑付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次。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审核和兑付情况,及时报送市(州)商务、财政部门。

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财政厅。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审核和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每月不少于2次,鼓励实施过程审计。鼓励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交回高风险隐患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并换购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锂离子蓄电池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以下简称《规范》)发布后,名下无电动自行车且首次购买符合《规范》要求新车的个人消费者,可给予补贴;对交售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新车或符合《规范》要求新车的个人消费者,可适当加大补贴力度;对废蓄电池回收主体,可按照回收数量给予补贴。本细则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执行,由四川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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