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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财政局关于准予广汉市账无忧财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28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报送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广汉市账无忧财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企业名称:广汉市账无忧财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人民币

法人代表:杜娟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杜娟

专职从业人员:刘健、艾克涛

办公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雒城街道湖南路二段2号

内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1068120250001

二、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你单位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规,依法执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委托人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你单位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你单位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广汉市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你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同时向广汉市财政局(综合与法规股)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七、你单位应接受广汉市财政局的行政管理及监督。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广汉市财政局有权依法撤销、收回授予你单位的行政许可。如有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广汉市财政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批复。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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