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报送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广汉市账无忧财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企业名称:广汉市账无忧财税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人民币
法人代表:杜娟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杜娟
专职从业人员:刘健、艾克涛
办公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雒城街道湖南路二段2号
内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1068120250001
二、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你单位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规,依法执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委托人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你单位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你单位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广汉市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你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同时向广汉市财政局(综合与法规股)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七、你单位应接受广汉市财政局的行政管理及监督。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广汉市财政局有权依法撤销、收回授予你单位的行政许可。如有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广汉市财政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