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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25 来源:市医保局 点击量: 【字体:】【打印 分享:


为持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德阳市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对象

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补医

二、筹资标准

居民补医保费实行个人缴费为主,按年一次性缴纳。成年人95/人;未成年人和中小学、大中专(职)院校学生35/人。

、享受待遇期

城乡居民在缴纳居民医保保费的同时,一并缴纳居民补医保费。居民补医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一致。

四、待遇保障

(一)居民补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居民补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供药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门诊特定项目、高值药品、单行支付药品费用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纳入居民补医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规定不纳入居民基本医保报销的部分,不纳入居民补医报销范围。

(二)待遇享受期内的居民补医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居民基本医保报销金额后,按以下政策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居民补医待遇按以下公式计算:

1.居民医保年度累计报销金额达到年度支付限额前:

居民补医报销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一居民医保报销金额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15%

2.居民医保年度累计报销金额达到年度支付限额后:

居民补医报销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50%

   单次住院费用涉及以上两种情形的,居民补医报销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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