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广汉市发改局牵头制定《广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一、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德府规〔202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局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广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该《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备案、公平竞争会同审查以及合法性审核等程序,并经十九届政府常务会第68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该《项目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项目管理办法》共8章43条,主要规定总则、项目决策、项目审批、项目调整及变更、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及职责分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参照依据。《项目管理办法》增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相关内容。
(二)关于适用范围。《项目管理办法》取消了原管理办法中“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本办法、德阳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的相关内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总投资3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适用本办法;增加“总投资3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按“三重一大”等制度实施。”
(三)关于资金安排方式。《项目管理办法》增加政府投资资金的4种安排方式内容,分别是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
(四)关于项目决策。《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确定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均需通过重大项目初审会议审议,作为项目立项审批决策依据。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还应根据《广汉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决策后实施项目,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总投资达到1亿元的项目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决策后才能实施。《项目管理办法》增加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适用范围和集体决策规定,明确村庄建设项目由分管行业市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决策,确定项目单位、建设模式等,按简易审批程序管理实施。
(五)关于项目储备。《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镇(街道)、市级部门、产业园区项目谋划储备主体责任。各单位在储备项目时需先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规划和用地预对接,摸底拆迁和管线迁改需求。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管理。
(六)关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年度计划基本流程为:各单位申报,市发改局汇总并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初步会审,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筛选结果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再报市发改局汇总形成年度计划草案。市发改局将草案报分管市领导、市长、市委书记研究,再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定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七)关于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管理办法》取消原管理办法中可用项目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规定。《项目管理办法》修改成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局在批复项目时,增加项目单位需提供政府决策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用地及选址意见说明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等规定。《项目管理办法》增加符合村庄建设施行简易审批适用范围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一阶段审批。并明确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八)关于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项目管理办法》增加市发改局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有效期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的,如需实施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九)关于项目调整的审批。《项目管理办法》明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作较大变更的程序。《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总投资1亿元以下,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总投资1亿元以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市发改局批复。
(十)关于概算审批。《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需经相应程序追加投资后审批部门才能批准投资概算或指导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项目所采用的重大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经济适用,对超规模、超标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批准。
(十一)关于概算管理。《项目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投资概算控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才可申请调整概算,投资概算管理的基本内涵是“不超是原则、调整是例外、超概需批准”。也明确项目单位是概算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购置及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自查,停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十二)关于财政评审。《项目管理办法》增加村庄建设施行简易审批的项目,可以由具备造价评审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根据我市实际操作,一阶段审批的项目在设计时鼓励有条件的可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在审批前合并审查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减少一次财评,节约前期工作时间。
(十三)关于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控制投资规模。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该达到法定条件。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需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后评价。
(十四)关于监督管理和职责分工。《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并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十五)关于法律责任。《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相关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