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1项)
对应省直部门 | 序号 | 权 力 类 型 | 权 力 名 称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
省 | 市 | 县 | |||||
财政厅 | 127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X | √ | √ | 《代理记账管理 办法》第三条 |
二、行政处罚(47项)
财政厅 |
905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 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 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 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 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 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 | ||||
财政厅 |
906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 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 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 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二条 | ||||
财政厅 |
907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 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六条 | ||||
财政厅 |
908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 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 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 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 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 | ||||
财政厅 |
909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政 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 八十二条 | ||||
财政厅 |
910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 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 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 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 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 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 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 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 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 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七 条 | ||||
财政厅 |
911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 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 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 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 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 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 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 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 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 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 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八 条 | ||||
财政厅 |
912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 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 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 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九 条 | ||||
财政厅 |
913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条 | ||||
财政厅 |
914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 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 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 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 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 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 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 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 | ||||
财政厅 |
915 |
行政处罚 |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 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二 条第二款 | ||||
财政厅 |
916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 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处 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三 条 | ||||
财政厅 |
917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四 条 | ||||
财政厅 |
918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 通的行政处罚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四 条 | ||||
财政厅 |
919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 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 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 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五 条第一款 | ||||
财政厅 |
920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 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五 条第二款 | ||||
财政厅 |
921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 ||||
财政厅 |
922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 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行政处罚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 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八 条 3.《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 ||||
财政厅 |
923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 ||||
财政厅 |
924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 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 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 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 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 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行政处罚 |
√ |
√ |
√ |
《政府采购非招 标采购方式管理 办法》第五十一条 | ||||
财政厅 |
925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 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 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 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政府采购非招 标采购方式管理 办法》第五十二条 | ||||
财政厅 |
926 |
行政处罚 |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 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 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 |
√ |
√ |
√ |
《政府采购非招 标采购方式管理 办法》第五十四条 | ||||
财政厅 |
927 |
行政处罚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 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 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 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 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 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 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 的行政处罚 | √ |
√ |
√ |
《政府采购非招 标采购方式管理 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 ||||
财政厅 |
928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三条 | ||||
财政厅 |
929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四条 | ||||
财政厅 |
930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
√ |
√ |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五条 | ||||
财政厅 |
931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六条 | ||||
财政厅 |
932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七条 | ||||
财政厅 |
933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 |
√ |
√ |
√ | 1.《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八条 2.《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第五十二条 | ||||
财政厅 |
93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 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 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行 政处罚 |
√ |
√ |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九条 | ||||
财政厅 |
935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 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
√ |
√ |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条 | ||||
财政厅 |
936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 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 账户的行政处罚 |
√ |
√ |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一条 | ||||
财政厅 |
937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 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 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 |
√ |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二条 | ||||
财政厅 |
93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 的行政处罚 |
√ |
√ |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三条 | ||||
财政厅 |
93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 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行政 处罚 |
√ |
√ |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四条 | ||||
财政厅 |
94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1.《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六条 2.《财政票据管理 办法》第四十二条 | ||||
财政厅 |
944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 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 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 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 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 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 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 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 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第四十 条 | ||||
财政厅 |
94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第四十 一条 | ||||
财政厅 |
947 |
行政处罚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 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第四十 二条 | ||||
财政厅 |
948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 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 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 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 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行政处 罚 |
√ |
√ |
√ |
《企业财务会计 报告条例》第三十 九条 | ||||
财政厅 |
94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 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 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四川省财政监 督条例》第三十二 条 | ||||
财政厅 |
950 |
行政处罚 | 对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政府采购框架 协议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第四 十三条 | ||||
财政厅 |
972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 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 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 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 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 罚 |
√ |
√ |
√ |
《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第七十 七条 | ||||
财政厅 |
973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 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 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 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 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 格审查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 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 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 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 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 件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 |
√ |
√ |
《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第七十 八条 | ||||
财政厅 |
974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 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 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 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 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 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 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 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 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 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 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 ||||
财政厅 |
975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 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 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 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 诉事宜的行政处罚 |
√ |
√ |
√ |
《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 ||||
财政厅 |
97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 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
√ |
√ |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七条 | ||||
三、行政强制(1项))
公安厅 |
22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第 四十五条、第四十 六条、第五十三条 |
四、行政确认(1项)
财政厅 |
20 |
行政确认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
五、行政裁决(1项)
财政厅 |
1 |
行政裁决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 六条 2.《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第十 七条、第二十六条 |
六、行政检查(3项)
财政厅 |
64 |
行政检查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 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 施监督检查 |
√ |
√ |
√ | 1.《四川省财政监 督条例》第二条、 第十五条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条 | ||||
财政厅 |
66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 查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 十三条、第五十九 条 | ||||
财政厅 |
68 |
行政检查 | 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 况进行检查 |
√ |
√ |
√ | 《财政票据管理 办法》第三十九条 | ||||
七、其他行政权力(3项)
财政厅 |
65 | 其他行政 权力 |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 金 | √ | √ | √ | 《四川省财政监 督条例》第十三条 |
财政厅 |
66 | 其他行政 权力 |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
√ |
√ |
√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 二十五条 |
财政厅 |
67 | 其他行政 权力 | 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
× |
√ |
√ | 《代理记账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