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4     来源: 广汉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广汉市某加油站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2023年7月29日,德阳市广汉生态环境局委托走航车对该加油站开展走航监测,在对其油气回收装置接口处现场监测时发现其数据异常,总挥发性有机物高达278265.18ppm,远高于油气泄漏检测值标准(500ppm)。经核实该加油站因疏于管理,导致其非卸油状态油气回收装置接头处帽盖脱落丢失。

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情节较为典型的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案件。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其在一定温度、压力条件下,易产生二次污染物臭氧,它是导致雾霾污染天气的元凶之一。因此,要求加油站的储油罐、加油枪等设备必须按要求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减小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防止臭氧的产生,保障环境空气质量。加油站等经营主体要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维护,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液比等参数进行校检,保障油气回收装置的正常使用,既是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也有利于保障加油站的安全生产和正常经营。

执法部门利用走航车、便携式检测仪等设备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不定期开展监督性检测,精准及时发现油气回收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并立即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尽可能减轻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