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门户网站或本地党政网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全市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统计和公示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备案和统计内容
公示和备案的内容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行政执法实施情况。统计内容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二、公示和报备主体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公示和报备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情况。本通知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政府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执法公示。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填写《2023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2023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2023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和《2023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分别加盖本机关公章并公示。
(二)公示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本地党政网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工作情况。
(三)公示报备。公示完成后,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填写备案报告,报送市司法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司法局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
(四)中央在川机关的公示和报备。中央在川机关的基层单位,没有建立本机关门户网站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县级中央在川机关仅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无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