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德阳市医疗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7     来源: 市医保局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发〔2021〕3号)精神要求,按照“先统一救助政策,再统一救助资金”的原则,2022年1月,我市出台了《德阳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德办规〔2022〕3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医疗救助政策,规范了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2022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明确提出“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工作要求,结合市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现状,我市出台了《德阳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在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五统一”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资金统一,消除了辖区内各区(市、县)救助待遇差异,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二、出台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3.《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政策促公平

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6类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统一救助对象、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标准实现救助保障水平差异化到均等化的转变。

(二)统一平台强支撑

提前部署加载医疗救助模块,实现困难人群信息动态维护、待遇一站式结算。同时,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数据共享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救助对象待遇应享尽享,应救尽救,实现救助管理服务粗放化到精细化的转变。

(三)健全三项机制强落实

一是建立资金配套机制强保障。根据德阳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开展多轮测算分析和研究讨论,先后多次征求区(市、县)政府意见并达成一致,建立科学、稳定、合理的筹资机制为确保资金预算安排到位,各区(市、县)按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需求的20%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安排财政配套资金。二是明确资金分担机制责任。建立超支分担机制,一方面对市级统筹前原各区(市、县)救助资金结余实行单独记账管理,用于弥补今后年度的收支缺口,保障区(市、县)财政利益;没有累计结余或累计结余不足时,由区(市、县)财政负担,压实县级财政责任。另一方面当市级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出现不足时,缺口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突出市级财政担当。三是强化考核督查机制重落实。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考核机制,将资助参保、按规定救助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定期督导救助业务经办、资金配套及使用管理,确保救助资金使用合规,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实现救助资金管理碎片化到统一化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