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
《广汉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政府常务会议第7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
广汉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关于全面开展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川农业〔2018〕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破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盘活闲置资产,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开展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并定期公布、报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第十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受托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业务。每个“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配备3—4名专职工作人员,中心主任原则上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农经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金监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资金收入及支出。资金收入包括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支出等。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独立开设基本账户,统一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自愿的前提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将村组账务委托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或者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其会计记账工作,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记账服务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按照“钱账”分离要求纳入基本账户核算,共同预留委托方和受托方相关印鉴,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账户管理制度。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审核监管,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随意开支、村组资金被平调、挪用和截留,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担代理记账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或者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明确各自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严禁由一人全程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严禁出纳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由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个人印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妥善保管。按照规定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核义务。
第十六条 健全非现金结算机制。市级农村财务审核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情况严格进行复审把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结算除慰问款等小额、零星费用外,全部通过德阳市“三农”服务平台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堵塞现金管理漏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出纳留存备用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担代理记账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或者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票据登记台账,对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相应手续。启用票据应当按顺序号使用,严格废旧票据管理。在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严禁以付款凭证代替支出票据入账,杜绝“白条”抵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注明时间、金额、用途等,并由经手人签字(盖章)确认,提交负责财务开支的监督机构和监管人员审核同意并签字,报相关负责人审批(联审)同意并签字,由报账员复核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把关,再上传至市级农村财务审核中心进行审核。经审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报账、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支出须附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报账,按时结账,做到月清月结。严禁跨年度报账,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报账的票据不得超过次年第一季度。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落实村级“零招待”要求,规范支出标准和范围,实行上限控制。村级所有涉及以下支出的具体事项、标准额度、人员范围等情况,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执行。
(一)办公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办公用品,支付打印复印等办公费用应据实报销,不得以固定包干等形式直接补贴给个人。
(二)严格规范工作餐管理。村、组干部若遇抗洪抢险、防火救灾、维稳处突等加班确需用餐的,一律按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的标准安排工作餐。同时实行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多笔合并结算,不得跨年度报销。工作餐费在报账时,报账票据上须注明就餐事由、就餐人员姓名、就餐人数等。
(三)杜绝列支招待费等相关费用。村、组两级不得列支招待费,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安排吃喝宴请和赠送礼品等公款消费活动,不得列支捐助款和赞助款,不得列支红包礼金、应酬费,不得以争取项目资金名义设定比例报销领取费用,不得列支洗浴、钓鱼等休闲娱乐活动开支。
(四)报刊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征订党报党刊;订阅其他报刊的,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严格控制租车费支出。村干部因公出差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主。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一般不得随意租用车,租车标准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结合实际统一核定,制定参考上限标准。
(六)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费支出。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以及村党员、组长、村民代表等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制定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时间、参加人员、活动地点、经费预算等),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执行。报账时须附已审批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方案或上级文件通知等附件。
(七)其他支出。未在市、镇(街道)两级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其他支出或补助,需要列支的必须遵循“数出有据、依规发放”原则,需要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批示作支出附件。各村发放各项补助及补贴的资金,不能动用村集体专项资金,只能从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办公经费及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补助、奖金等补贴项目支出。奖金、津贴、专项补助等的发放应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执行,严禁违规、不按程序随意发放奖金、津贴、专项补助,严禁借款、欠款发放奖金、补贴。
严格控制绩效奖励的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立经营性收入增长奖励机制。当年村集体经营收益超过10万元的村,可按当年经营收益一定比例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奖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奖励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职员工(含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村“两委”成员)进行奖励。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绩效奖励资金来源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展物业经济、服务经济、资源经济等方式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不得挤占其他项目资金发放。
村级应急维稳、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未享受村干部报酬的其他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人员为村级办事务工的,可按实际误工出勤天数补贴,以签到考勤表为依据,具体发放标准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享受村干部报酬(含村干部工作绩效考核奖励报酬)的村干部,不得发放误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内部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安排专人负责债权债务的管理,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全程办理债务业务。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定期核对债权债务余额,及时清收债权,结清债务。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严格按规定程序核销债权债务,由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控新增债务,不得举债支付村干部补助和解决公用经费不足,不得采取垫付、预支等方式兴建项目,不得举债兴建各类工程,不得盲目举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不得举债发放福利和分红,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无集体积累严禁举债,确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需举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确保还债资金有来源的前提下,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如需预算调整,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结果要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一事一议”涉及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方案审核、资金劳务筹集、项目组织实施、项目验收检查、档案管理和项目管护全过程应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规程。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程序公示筹集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使用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应严格落实民主管理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收益分配方案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经济林木、农业机械、机电设备、通讯工具、农业发展设施和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设施等集体所有的资产;
(二)农村集体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投资企业入股所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三)政府对农村集体的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有经营性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加强资产的管理和运营,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对非经营性资产根据不同资金、渠道来源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和定期清查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做到台账和实物相符。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承包(租赁)期限、经营用途等。集体资产已出让或报废的,按财务制度规定在年度清产核资中及时进行核销。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要定期核对。加强对实物资产的使用管理,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资产调剂、租借、对外投资以及处置等环节的程序与权限。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权时,应当载明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明确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并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权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收取的费用归集体所有,财务人员应及时入账核算,并将资产名称、租赁(承包)单位名称、租赁(承包)期限、资产用途、费用及缴费方式等数据上传至德阳市“三农”服务平台,接受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资产经济合同审核把关,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与采购项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建设与采购项目的,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或采购方案、资金预算方案等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与采购项目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竣工结(决)算。合同、税务发票、结(决)算凭证、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齐全后方可报账。
项目建成后或采购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需要移交的按规定办理移交。同时按规定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制定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时,必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按照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实施。使用上级部门资金及各项整合资金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提供资金的上级部门制定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妥善处理集体资产产权纠纷。农村集体资产权属调整、处置和权属纠纷处理要遵守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因解散需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在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域、滩涂等。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源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并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书,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五条 规范农村集体资源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缴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上传至德阳市“三农”服务平台,接受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资源经济合同审核把关,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强化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等资源的管理功能和统一经营能力。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源入股、联合经营、合作开发等市场化的经营模式,提高集体资源的利用率和收益率。
第六章 农村集体“三资”清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年度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意见》(川农业〔2018〕23号)文件精神,以及每年度农业农村部、省市的具体要求,全市要在规定的时间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该项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涉农社区)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要按照明确集体资产主体、制定方案、宣传培训、清查核实、结果公示、民主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系统和德阳市“三农”服务平台)管理等程序进行。
第七章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与监督分离的制约机制。
第四十条 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监督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决定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和年度清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限期整改,及时作出答复。
第四十一条 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向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民主理财情况,接受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
理事会应当接受监事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四十三条 发挥财务公开监督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省市和县级相关部门规定的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公开内容:年度收支预算、收支明细、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合同兑现、收益分配及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内容。
公开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咨询相关情况和按照规定程序查阅或复印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发挥纪检监察监督作用。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以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为切口,透明交易流程、规范交易行为,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阳光”下运行,不断压缩以权谋私、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空间,持续为乡村振兴赋能助力。
第四十五条 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市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市审计局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三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实行镇、村分级管理,确保档案内容完整、系统,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档案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
(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资源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
(三)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经营合同(协议)等档案资料;
(四)年度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五)年度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债务清查、农经年报等档案资料。
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非法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使用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要限期归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农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按纪法条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