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农业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35号建议的答 复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农业农村局


 

尹胜代表:

您在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养殖场关闭后场地恢复的建议》235号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对您提出的养殖场关闭后场地恢复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答复如下:

按照《中共广汉市委办公室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汉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广办发〔201430号)的文件要求,采取关闭和设施治理的措施,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2014年至2017年,共关闭畜禽养殖场625户,治理畜禽养殖场131户。

《三年行动计划》文件中对关闭标准有明确规定:1.养殖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出栏所有畜禽;2.养殖场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栏舍、高床、鸡笼等养殖设施;3.不在关闭场内再从事畜禽养殖。以上三点均达成的畜禽养殖场视为关闭,并未要求拆除建筑设施及回耕。已关闭畜禽养殖场场地及建筑涉及国有资产(原村小学校、原粮站等)、村集体资产、私人承包地等,若确属违章建筑,市国土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拆除,关于回耕问题,各乡镇政府按照具体情况对其回耕。

针对您提出的“容易死灰复燃,再次养殖”问题,广汉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625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广汉市畜禽养殖场关闭验收审核流程>等思想工作制度的通知》(201516),其中一项工作要点为《广汉市养殖场关闭后期巡查和养殖场治理后期运行监管及河道禁养畜禽监管工作要点》,市级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定期对已关闭畜禽养殖场开展巡查工作,若发现已关闭养殖场有复养情况、河道内有养殖畜禽情况,乡镇政府立即采取拆除养殖场、追回关闭补偿款等措施;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依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广汉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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