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类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的公正性,增加审核的透明度,现将初步审核意见公示(详见附表),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若对初步审核意见存有异议,行政许可申请人可按川建审发〔2014〕460号文件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述申请材料,于2024年4月26日17时前完成网上申述工作,逾期未申述的,视为放弃申述权利,系统不再受理;申述资料只能针对原上报材料做出解释和说明,不能更换人员和资料。企业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事项。咨询初审意见请带上受理通知单原件、企业法人授权书或者单位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原件。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
本公示仅为我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各行政许可申请人警惕不法人员假借许可审查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
联系地址:广汉市住建局建管股
邮编:618300
联系电话:(0838)5231481
附表:
广汉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初审意见公示一览表
(公示期: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6日)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申 请 事 项 |
初 审 意 见 |
备注 |
1 |
四川兴琨联科技有限公司 |
增项申请: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
不同意 1、未上传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2、未上传设备购置发票原件; 3、抢修、维修服务专用车辆所有人非本企业。要求为企业自有,所有人应为该企业; 4、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维修作业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要求为一个人同时具有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5、未上传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等资料; 6、现场未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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