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 “进货查验等义务”的“等”都包括了什么?
发布时间:2020-06-28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应对“等”作等外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4条第2款“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时,应将“等”字作等外来理解和适用,也即应扩大经营者的查验义务的审查范围,不能仅局限于第136条所列举表述的例示性规定,还应包括该条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类似事项。(转自:四川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