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3-29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德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广汉市户籍,且由广汉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参保原则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保缴费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经市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安排资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到市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到市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医疗费用清算等手续,清算所需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级至级残疾退役军人参保缴费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其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年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缴费,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全额补助。参保所需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医疗补助

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残疾退役军人根据以下补助范围和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一)住院费。残疾退役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

1.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100%,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100%,(“基金支付总额”在本办法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基金支付的总金额)。

2.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90%,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90%每人申请补助金额全年不超过50000元。

(二)门诊费用。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非旧伤复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后,剩余部分(含乙类先行自付部分)纳入医疗补助,补助比例为100%。

残疾退役军人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期间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处于待遇享受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资助参保政策模拟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应报销金额后,按规定进行补助。

(三)申请补助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

1.申请所需要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含首页、户主页、本人页)、优抚证复印件。

(3)医院出院证明、发票、医保住院结算单。

2.申请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广汉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

(2)村(社区)调查核实,对符合且材料齐全的出具调查报告,并在《广汉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鲜章后报送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不符合或材料不齐的予以退回。

(3)镇(街道)调查核实,对符合且材料齐全的出具调查报告,并在《广汉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鲜章后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或材料不齐的予以退回。

(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且材料齐全的,通过“德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管服务平台”,将医疗补助金发放至申请人的一卡通金融账户,对不符合或材料不齐的予以退回。

(四)残疾退役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1.因违法犯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的;

2.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3.因自杀、自残、酗酒和打架斗殴、吸毒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

4.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及其他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

6.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7.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发生的费用;

8.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

如残疾退役军人实施本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时属于患精神病期间,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据,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医疗补助。

旧伤复发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由本人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退役军人事部门会同卫健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旧伤复发医学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由德阳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确认后,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对医学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检查。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医疗优待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在市属管辖的公立医疗机构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部门职责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健、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残疾退役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检查,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做好与德阳市级财政给予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补助的对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经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对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做好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结合工作职能协助提供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其旧伤复发医疗费审核确认提供参照和参考。

卫健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旧伤复发医学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

市级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市级各部门应当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附则

本办法由广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健局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广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德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

具有广汉市户籍,并在广汉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二条参保原则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和优待。

第三条 参保方式

(一)已就业的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缴费。

(二)未就业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年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缴费,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全额补助。参保所需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优抚对象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按90%给予补助,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90%(“基金支付总额”在本办法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基金支付的总金额),每人申请补助金额全年不超过50000元。

(二)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按80%给予补助,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80%,每人申请补助金额全年不超过40000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按80%给予补助,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80%,每人申请补助金额全年不超过40000元。

对优抚对象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期间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处于待遇享受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资助参保政策模拟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应报销金额后,按规定进行补助。

(四)申请补助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

1.申请所需要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含首页、户主页、本人页)、优抚证复印件。

(3)医院出院证明、发票、医保住院结算单。

2.申请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广汉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

(2)村(社区)调查核实,对符合且材料齐全的出具调查报告,并在《广汉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鲜章后报送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不符合或材料不齐的予以退回。

(3)镇(街道)调查核实,对符合且材料齐全的出具调查报告,并在《广汉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鲜章后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或材料不齐的予以退回。

(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且材料齐全的,通过“德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管服务平台”,将医疗补助金发放至申请人的一卡通金融账户,对不符合或材料不齐的予以退回。

(五)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1.因违法犯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的;

2.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3.因自杀、自残、酗酒和打架斗殴、吸毒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

4.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及其他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

6.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7.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发生的费用;

8.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

如优抚对象实施本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时属于患精神病期间,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据,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医疗补助。

第五条医疗优待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六条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健、医疗保障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市财政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安排好有关资金,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卫健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市级各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市级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广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广汉市财政局、广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汉市卫健广汉市局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1月1日印发的《广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