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商务经济合作局、广汉市产业促进服务中心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兑现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6     来源: 商务经济合作局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汇聚,推动我市打造成德同城先行融合区,我局结合《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德办发〔2019〕45号)精神,联合德阳高新区投服局修订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送审稿),组织相关部门草拟了《广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兑现操作指南(送审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现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兑现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8日。广大市民和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罗莹

联系电话:028-81271195、0838-5224026

电子邮箱:2919107717@qq.com

广汉市人民政府 德阳高新区管委会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汇聚,推动我市打造成德同城先行融合区,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德办发〔2019〕45号)精神,在对我市的《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广府发〔2019〕7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出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在我市或德阳高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即办公地址)、不改变在当地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数据统计关系在当地,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新建项目,以及海峡产业合作项目。

第二,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亩平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平税收强度不低于17万元的工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广汉市域内迁建项目、盘活闲置资源项目以及需新增用地的技改扩建工业项目。

第三,符合以下产业类别:

(一)高端装备制造。包括油气装备、汽车装备、通用航空器制造、智能测控装置、智能机器人。

(二)医药食品。包括生物科技、医疗器械、现代中药和特色医疗服务,以及食品、饮料生产制造。

(三)先进材料。包括石墨烯材料、新型金属材料、新型非金属矿物质材料和新型复合材料。

(四)区域性总部经济。包括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主要指世界(国内)500强、国内行业50强等企业的生产型、服务型、商贸型区域总部。

(五)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数字经济、电子商务、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新型平板显示和以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端软件等。

(六)教育金融。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涵盖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七)保税物流。包括保税加工、展示和仓储。

二、优惠政策

(一)用地支持政策

1.供地方式。工业用地可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差别化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首次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次续租原则上不超过5年。短期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每次续期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特别重大和优质的项目,长期出让年限可以按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先租后让的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租赁与出让年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还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2.地价支持。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200万/亩及以上,承诺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税收达17万元/亩的,出让底价可参照土地出让当年执行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3.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支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类项目,必须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的缴纳可一次性或分期付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分期付款的,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不低于成交价总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时,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鼓励利用存量工业土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并经批准后,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可按批准的用途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房地产除外)。

5.标准厂房支持。鼓励工业项目在符合园区规划要求情况下集约节约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且从第三层起可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可按企业要求提供标准厂房,企业可采取租用或先租后买的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和贸易项目入驻园区租赁工业标准厂房或仓储用房,在租用期间完成承诺的产值和税收的,可按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实际发生额,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盘活闲置资源。对购买我市闲置企业的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引进项目,按照收购价的5‰,本级财政给予新引进项目不超过投产后第二年地方经济贡献,且最高100万元补助。对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厂房自主引进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企业,按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本级财政给予招商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财政扶持政策

7.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新引进项目达到协议承诺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平经济贡献,正式投产后对地方经济年贡献在100—300万元的(含300万元,下同),前两年按本级留成部分(仅指企业经营性留成部分,下同)的50%、后三年30%奖励企业;对地方经济年贡献在300—1000万元的,前两年按本级留成部分的80%、后三年40%奖励企业;对地方经济年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本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50%奖励企业。本项年度奖励金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8.并购投资奖励。对并购重组我市或德阳高新区企业的德阳市外企业(含境外),当年对我市或德阳高新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自并购重组完成后的下年起三年内,可按当年本级留成部分,超过并购重组前一年的部分给予第一年100%、后两年50%的补助。

9.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业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由业主提出申请,可对项目生活性用房给予不高于每平方米15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生产性用房给予不高于每平方米30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0.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德阳高新区组建政府性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对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可根据企业需求,通过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11.项目落户补贴。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成本)达2亿元及以上的新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项目正式投产后,经申报认定,可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

(三)人才创业奖励

12.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市或德阳高新区新建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转化与生产,被认定为德阳市全面创新领军人才,获得德阳市全面领军人才项目经费资助的,本级按德阳市项目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四)要素保障政策

13.保障生产要素。与项目配套的给排水、燃气、通信等管网由园区管委会或镇政府配套至项目用地相邻市政道路同侧或用地红线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电力设施配套建设由公共电源点建设至项目红线边缘外。

14.补贴企业社保。经认定的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累计聘用员工人数不少于50名,其中广汉户籍员工占比不低于50%,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的50%,本级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5.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先进服务业项目,企业办公楼未建成前,我市或德阳高新区可免费提供其管理研发团队临时办公场所,免费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免费期限不超过2年。

三、“一事一议”政策

16.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扶持:

(1)上年度的世界(国内)500强、民企500强、国内行业50强企业、央企和上市公司;

(2)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研发项目、1亿元以上的创业孵化项目、5亿元以上的农旅、文旅融合等现代服务业项目、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3)年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四、附则

17.若本规定出台之后,国家和省、德阳市出台新办法,则遵照新办法执行。

18.同一项目对本政策的各项优惠条款,可与同类上级政策叠加、重复享受。与本级各条块同类政策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

19.本优惠政策的各项具体条款,须明确写入项目投资协议书,才能予以兑现。

20.本政策中“企业经营性留成部分”指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本级实际留成部分。

21.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广汉市委、市政府和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出台的原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废止。

本政策由广汉市人民政府、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联合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兑现操作指南》。

附件: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兑现操作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兑现操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明确招商引资政策流程,确保各项政策、奖励补贴及时规范落实到位,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成、见效,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操作指南所指的政策是指根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所规定的招商引资企业收费减免及财政奖励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优惠政策兑现程序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标准厂房支持操作指南

第一类 厂房建设补助

一、申领条件

(一)厂房建设至少三层及以上(层高超过8米及以上的按照2层计算);

(二)在正式投资协议书中约定有厂房建设补助条款。

企业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二、补助标准

新建厂房从第三层(包含第三层)起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金来源

市财政本级资金。

四、牵头及责任部门

牵头部门:市商务经合局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接地

五、申报流程及手续资料

(一)项目业主向项目承接地提出补助申请,项目承接地进行核实。项目业主需提供新建厂房批复及照片等相关资料。

(二)项目承接地核实后转市商务经合局,市商务经合局核实是否符合正式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并征求市住建局意见,核实给与补助的厂房面积,并核算出补助的面积及金额,形成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等机构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接地,项目承接地兑现给企业。

第二类 厂房租金补助

一、申领条件

(一)属于新引进工业类项目;

(二)租用期间完成协议书里承诺的产值和税收;

(三)在正式投资协议书中约定有租赁厂房补助条款。

企业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二、补助标准

按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实际发生额,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资金来源

市财政本级资金。

四、牵头及责任部门

牵头部门:市商务经合局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接地

五、申报流程及手续资料

(一)项目业主向项目承接地提出补助申请,项目承接地对项目产值进行核实。项目业主需提供厂房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项目承接地转市商务经合局,市商务经合局核实是否符合正式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并征求市税务局意见,核实企业税收情况。

(三)市商务经合局根据核实结果,按照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实际发生额核算出补助金额,形成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等机构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接地,项目承接地兑现给企业。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盘活闲置资源补助操作指南

一、申领条件

(一)该新引进项目购置我市闲置企业;

(二)在正式投资协议书中约定有购置闲置资源补助条款。

企业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二、补助标准

按照收购价的5‰给予新引进项目不超过投产后第二年地方经济贡献,且最高100万元补助。若新企业由我市原有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厂房自主引进的,按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本级财政给予招商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资金来源

市财政本级资金。

四、牵头及责任部门

牵头部门:市商务经合局

责任部门:市经信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接地

五、申报流程及手续资料

(一)项目业主向项目承接地提出补助申请,项目承接地进行审核。项目业主需提供正式投资协议书及购置闲置企业等相关资料。

(二)项目承接地审核后转市商务经合局,市商务经合局核实是否符合正式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并征求市税务局意见,核实企业税收情况,核算出补助金额,形成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等机构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接地,项目承接地兑现给企业。

第五条招商引资项目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操作指南

一、申领条件

(一)达到协议承诺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亩平经济贡献;

(二)在正式投资协议书中约定有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款。

企业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二、补助标准

(一)正式投产后对地方经济年贡献在100—300万元的(含300万元,下同),前两年按本级留成部分(仅指企业经营性留成部分,下同)的50%、后三年30%奖励企业。

(二)正式投产后对地方经济年贡献在300—1000万元的,前两年按本级留成部分的80%、后三年40%奖励企业。

(三)正式投产后对地方经济年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本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50%奖励企业。

(四)本项年度奖励金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三、资金来源

市财政本级资金。

四、牵头及责任部门

牵头部门:市商务经合局

责任部门:市经信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申报流程及手续资料

(一)项目业主向项目承接地提出补助申请,项目承接地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进行核实。

(二)项目承接地转市商务经合局,市商务经合局核实是否符合正式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并征求市税务局意见,核实企业税收情况,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核算出当年需补助金额,形成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等机构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接地,项目承接地兑现给企业。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并购投资奖励操作指南

一、申领条件

(一)并购重组我市企业的德阳市外企业(含境外);

(二)当年对我市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

(三)在正式投资协议书中约定有并购投资奖励条款。

企业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二、补助标准

自并购重组完成后的下年起三年内,可按当年本级留成部分(仅指企业经营性留成部分,下同),超过并购重组前一年的部分给予第一年100%、后两年50%的补助。

三、资金来源

市财政本级资金。

四、牵头及责任部门

牵头部门:市商务经合局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申报流程及手续资料

(一)项目业主向项目承接地提出补助申请,项目承接地进行核实。项目业主需提供并购重组证明资料。

(二)项目承接地核实后转市商务经合局,市商务经合局核实是否符合正式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并征求市税务局意见,核实企业税收情况。

(三)市商务经合局根据税务局核实结果计算出需补助的金额,形成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等机构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接地,项目承接地兑现给企业。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操作指南

一、申领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

(二)在正式投资协议书中约定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条款。

企业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原产业园区、镇(街道)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协议中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免尚在有效期内的项目,参照执行。

二、补助标准

对项目生活性用房给予50%的补助,对生产性用房给予100%的补助。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45元/平方米,其中市政建设30元/平方米,天然气7.5元/平方米,自来水7.5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仅对市政建设部分予以补助。即对项目生活性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5元补助,对生产性用房给予每平方米30元补助。

三、资金来源

市财政本级资金。

四、牵头及责任部门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经合局、市经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申报流程及手续资料

(一)按照先缴后补原则,项目业主向住建部门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项目业主缴费后一个月内,凭市住建局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缴纳凭证向项目承接地提出补助申请。

(三)项目承接地按照实施范围类别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予以认定,并致函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对项目给与补助的建议意见。

(四)市行政审批局征求市自然资源局生产性用房和生活性用房给与补助面积的意见,征求市商务经合局、市经信科技局项目是否符合正式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征求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是否对项目给与补助的意见。

(五)市行政审批局根据项目承接地来函和征求部门意见情况,形成材料报送市政府审批。

(六)经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等机构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接地,项目承接地兑现给企业。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落户补贴操作指南

一、申领条件

(一)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及以上的新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二)在正式投资协议书中约定有项目落户补贴条款。

企业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二、补助标准

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

三、资金来源

市财政本级资金。

四、牵头及责任部门

牵头部门:市商务经合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五、申报流程及手续资料

(一)项目业主向项目承接地提出补助申请,项目承接地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核实。项目业主需提供正式投资协议书复印件及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资料。

(二)项目承接地核实后转市商务经合局,市商务经合局核实是否符合正式投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并征求市发改局意见,核实项目落户及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

(三)市商务经合局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实结果计算出需补助的金额,形成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等机构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接地,项目承接地兑现给企业。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社保补贴申领操作指南

一、申领条件

(一)从新引进、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日起,前3年累计参加社保员工人数不少于50名;

(二)所聘用员工中广汉户籍员工占比不低于50%;

(三)在正式投资协议书中约定有补贴企业社保条款。

企业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缺一不可。

二、补贴内容

(一)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企业承担部分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时间为申请之日起后3年;

(三)一年一补,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资金来源

市财政本级资金。

四、牵头及责任部门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部门:市经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申领程序及手续资料

(一)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向项目承接地提出申请,项目承接地转报市经信科技局。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投资协议书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及员工户籍证明。

(二)市经信科技局负责核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核后将申报资料转给市人社局。

(三)市人社局(市社保中心)核实并出具职工参保证明,明确实际参保人数及应补贴社保金额。核算后由市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将申报资料组卷,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等机构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接地,项目承接地兑现给企业。

第三章其他

第十条本操作指南正式实施后,除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外,其他兑现内容在每年10月份进行集中受理,其余时间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德阳高新区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广汉市人民政府、德阳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