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来信内容:宅基地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回复内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转让前征得村委会的同意;
2.受让人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受让人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4.受让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广汉市人民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8-5222211
承办单位:广汉市融媒体中心 联系电话:0838-6089052
网站标识码5106810017 蜀ICP备05029942号-1
川公网安备 51068102510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