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执法监督维护群众利益——《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20)
发布时间:2018-10-09     来源: 德阳日报

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减少权力滥用和程序违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构建了完善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权力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工作流程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记者肖盛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