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发〔2020〕4号)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07     来源: 市住建局

《广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广汉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2014〕451 号)文件精神,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2016 年10 月广汉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三年,现该《管理办法》已失效。结合我市机构改革、乡镇行政区域调整改革工作,我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2月初经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市住建局局领导,住建局法律顾问,法规股、房管股、计财股、住保所及相关股室工作人员集体讨论,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意见统一。

2020年1月初通过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市住建局已经征求了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西区、公积金中心、雒城街道办和新丰街道办的意见建议,均无修改意见。

2020年4月底经广汉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批准实施。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1 章50 条,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范。

(一)《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广汉市行政区划所辖范围(含德阳高新西区),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各类机构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广汉实际居住满六个月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中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对象户籍在广汉市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具备有关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四)申请。城市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镇(街道)或德阳高新西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保障方式和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根据广汉市实际情况及保障对象的分类在《广汉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中确定保障方式,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六)使用与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七)退出机制。承租人若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累计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等情况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八)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广汉市人民政府2016 年10月发布的《广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发〔2016〕14 号)同时废止。

四、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广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838-5228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