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21〕24号)
发布时间:2021-08-24     来源: 广汉市政府

《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解读

各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农业生产和全市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经广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议定,现就2021年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四川省都江堰灌区2003年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的通知》(都局发〔20033号)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都江堰人民渠第一管理处灌区农业用水省管骨干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666号)。

二、征收标准

平坝灌区水田按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8.00元,旱地按水田标准的一半收取;丘陵区水田按每标准亩收人民币16.24元,旱地按水田标准的一半收取。

三、解缴方式

各镇(街道)在收取农业水费后直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人:广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汉支行;收款银行帐号:1001 5974 2610 0100 01;单位名称:广汉市水利局;单位编码:050246001;项目编码:9969913(预算内其他收入)。全市农业水费集中征收时间为20218月,各镇(街道)务必在2021830日前完成全年征收工作。

四、收费管理

请各镇(街道)尽快组织完成对农户农业水费的收取工作,并将收费明细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征收管理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务必让群众知晓农业灌溉用水的有偿使用性质,动员和鼓励农户自觉缴纳水费,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广汉市2021年度农业水费征收面积核减表

2.广汉市2021年度农业水费征收任务表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8

附件1

2021年度农业水费征收面积核减表

序号

经省政府批准减少面积(亩)

合计

平坝灌区水田

平坝灌区旱地

丘陵区水田

丘陵区旱地

1

小汉镇

119.181

35.9895

83.1915

2

向阳镇

616.734

548.685

68.049

3

金鱼镇

393.6795

381.396

12.2835

4

南丰镇

391.1085

375.9795

15.129

合计

1520.703

1342.05

178.653

附件2

广汉市2021年度农业水费征收任务表

序号

镇(街道)

2021年度征收面积(亩)

2021年度征收农业水费(元)

平坝灌区

水田

平坝灌区

旱地

丘陵区水田

丘陵区旱地

1

雒城街道

2

汉州街道

13,161.46

1,739.00

392,866.89

3

金雁街道

5,361.96

1,072.97

165,156.38

4

三水镇

24,787.07

2,847.56

733,903.69

5

连山镇

15,552.62

3,040.15

10,398.63

15,896.96

775,992.66

6

小汉镇

28,354.21

6,226.15

881083.92

7

高坪镇

42,383.19

350.29

1,191,633.45

8

向阳镇

17,568.96

389.36

497382.01

9

三星堆镇

45,998.07

1,850.76

1,313,856.60

10

金鱼镇

20,426.99

9,646.24

707,002.96

11

南丰镇

30,516.52

924.83

867,410.10

12

金轮镇

36,778.50

8,497.57

1,148,763.82

合计

280,889.54

36,584.88

10,398.63

15,896.96

8,675,0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