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粮食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12-17     来源: 粮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汉市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粮食机关履职尽责,优化粮食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公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坚持遵循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优化我市粮食经济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我局主要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二类行政执法行为。要在粮食行政执法中积极开展三项制度建设试点,完善各项制度措施,着力解决目前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构建公示机制。按照市法制办对行政执法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明确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时限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纠错机制,确定各股室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责任,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进一步推进清单管理,依法编制各类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和办事指南,并按要求公示。一是依法编制《粮食局行政执法权利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二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实际,建立《广汉市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每一项抽查事项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等事前公开内容,健全公开工作机制。

3、规范事中公示。一是明示执法人员资格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二是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活动时,要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

4、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通过行政执法服务网,实行网上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推动长效机制,完善执法全过程有关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做好管理和归档工作。在粮食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规范要求做好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工作,严格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卷宗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一是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配备音像记录设备。二是做好音像记录档案管理工作,执法监督股要按要求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建立审核制度。依据《广汉市推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广府办【2018】2号)文件,研究制定《广汉市粮食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界定重大粮食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审核内容、审核程序、时限等要素。

2、落实审核主体。局行政执法股为我局法制审核机构。为不断提升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结合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照市粮食局权力清单,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

4、细化审核程序。根据工作实际,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5、强化责任追究。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