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司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17     来源: 司法局

广汉市司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股室及执法监督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股室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参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第四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记录。根据区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严格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保证要素齐备,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应当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充分利用办案信息系统、现场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跟踪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有据可查。

第六条 局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核实确认。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并对意见进行复核,对意见合法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无异议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